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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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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|
发布时间:6/9/2023 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 网络编辑:admin(管理员)  浏览次数:502
  • 索  引  号|
    717823004/2023-00021
  • 分       类|
    基本制度;部发文
  • 发布单位|
    失业保险司
  • 发文日期|
    2023年03月29日
  • 标       题|
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  • 发文字号|
    人社部发〔2023〕19号
  • 是否有效|
    有效
  • 废止时间|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23年03月29日 字体:[ ]

  人社部发〔2023〕19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财政(财务)厅(局)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

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,促进就业稳定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2023年5月1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%的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。在省(区、市)行政区域内,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,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。

  二、自2023年5月1日起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9〕13号)有关实施条件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。

  三、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,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,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,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,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。

  四、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、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,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、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。

  五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,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。

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,社会关注度高。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,加强组织领导,精心组织实施。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报告。

    

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 财政部  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3月29日

    

  (联系单位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)

    

    




上一条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《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 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(参考文本)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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